簽訂合同時約定房價是6110元 一年多后去交款時開發商說要漲價(2)
拆遷安置款一直未發放 原告一直未交付購房款
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底,因原告騫先生所在村面臨拆遷及拆遷安置,原告于12月31日與被告國力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該合同所涉之房為期房,合同未約定出賣人交付房屋的期限。當日,原、被告雙方簽訂協議一份,內容為:“乙方騫先生于2018年12月31日購買甲方(國力公司)位于西安灃京大道9號灃京名苑二期項目中住宅7號樓10804號房……現因乙方原因,在未繳納本套房屋房款的情況下,需先與甲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后,安置款到達乙方賬戶三日內需到灃京名苑項目(部)交清所有房款!碑斎,原告向被告繳納案涉房屋購房定金3000元。
此后,因拆遷安置款一直未發放,原告一直未交付購房款。2019年7月,被告告知原告房價上漲,不能再按原房價售房,要求退還原告定金,原告未同意。2020年9月29日,拆遷安置款匯入原告賬戶后,原告隨即向被告交款,被告以不能再按當年所定價款執行為由拒收。
審理中,被告稱與原告簽訂協議時以為拆遷安置款很快就能到賬,沒想到一兩年都不能到賬。原告稱簽訂合同及協議時其也不知道拆遷款什么時間能到賬,當時拆遷已經開始,其正與拆遷單位簽訂補償協議。對于涉案房屋沒有預售許可證明,被告稱簽訂合同時其已告知。
法院認為 開發商對合同的主要條款發生重大誤解
法院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因對合同的主要內容發生了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變更或者撤銷。本案中,原、被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原告所在村拆遷工作已經開始,已處于拆遷戶與拆遷部門正在簽訂補償協議的階段,據此被告作出了拆遷安置款很快夠發放的判斷,進而在對原告交付房價款的期限即合同履行期限發生錯誤認識的情況下與原告訂立合同,應屬于對合同的主要條款發生重大誤解。
因涉案房屋屬期房,房屋建設過程中材料費、人工費等相關費用上漲,被告因對交付房價款的期限發生錯誤認識而與原告訂立合同,對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造成較大的影響,致其自身利益遭受較大損失。且原告未全額或大部分交付購房款,僅交納3000元定金,故原告要求按雙方于2018年12月31日簽訂的合同約定的價款繼續履行因屬被告重大誤解,有失公平。且至今涉案房屋尚無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認定有效。因此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2020年12月23日,鄠邑區法院作出如下判決:駁回原告要求被告西安國力置業有限公司按《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價款繼續履行的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14210元,減半收取7105元,由原告負擔。
1月19日,騫先生說,他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有失偏頗,已向西安市中院提起上訴。
記者也聯系上國力公司一工作人員,他說,開發商和騫先生也就此事協商過多次,但都沒有達成一致,“當初他交的3000元只是定金,要是繳納的是房款,那肯定就不一樣。當初雙方都以為,拆遷款會很快下來,實際上,有村民很快就繳納了房款,沒想到騫先生的拖了那么久,做企業也有難處,現在既然對方起訴了,就由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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